(一)恪守职业道德,保护人民健康(10分)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
2.增强工作责任心,热爱本职工作,切实履行防病治病、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二)尊重患者权利,保护患者隐私(10分)
1.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贫富等,平等对待患者。
2.关心爱护患者,尊重患者人格尊严,做到热心、耐心、爱心、细心。
3.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依法保护患者个人信息。
4.在开展临床药物或医疗器械试验、应用新技术和有创诊疗活动中,遵守医学伦理规范,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三)提升沟通技巧,共建和谐关系(10分)
1.着装整齐,举止端庄,用语文明规范,服务态度好。
2.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和沟通,自觉接受监督,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3.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取长补短,共同进步。
(四)遵纪守法,奉行廉洁从业(15分)
1.严格遵守卫生法律法规、卫生行政规章制度和医学伦理规范,严格执行各项医疗护理工作制度,坚持依法执业,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2.严格遵守《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不参与欺诈骗保,不实施过度诊疗,不违规接受捐赠,不牟利转介患者,不破坏就医公平,不收受患方“红包”,不收受企业回扣。
3.不开具虚假医学证明,不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隐匿、伪造或违反规定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4.不违反规定外出行医,不违反规定鉴定胎儿性别。
(五)因病施治,规范医疗行为(15分)
1.严格执行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用药指南,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2.认真落实有关控制医药费用的制度和措施。
3.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不多收、乱收和私自收取费用。
(六)顾全大局,服从上级安排(10分)
1.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无条件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遣。
2.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等医疗活动。
(七)严谨求实,提高服务能力(10分)
1.积极参加在职培训,刻苦钻研业务技术,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医学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2.增强责任意识,防范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发生。
(一)积极参加各种突发事件的医疗处置的,每次加1分,每人最多加3分。
(二)因工作表现突出受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同级党委、政府及相关工作部门,下同)表彰、表扬的,加3分;受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表彰、表扬的,加5分;受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表彰表扬的,加8分;受到国家卫生健康委表彰、表扬的,加10分。
(三)先进事迹、典型正面事例被国家、省、市、县级新闻媒体报道的,属个人的,每次分别加5、3、1分,每人最多加5分;属集体的,有关人员每次各加3、2、1分,每人最多加5分。同一事例重复报道的,以加分离的一次计算,不重复累计。
(四)积极参加单位义诊活动的,每次加0.1分;积极参加省内医疗对口支援的,工作1至2个月的,加1分,3至6个月的,加2分;6个月以上的,加5分;积极参加援外及省外对口支援的,工作1至3个月的,加3分;3至6个月的,加6分;6个月至1年的,加9分;超过一年的,按照以上原则累加,最高不超过20分。
(五)坚决抵制商业贿赂,自觉拒收与工作相关的任何形式的回扣,或按规定把难以拒收的财物全部及时上缴单位有关部门的,每次加1分,每人最多加5分。
(六)自觉拒收患者及其家属给予的“红包”、礼品等财物,或按规定把难以拒收的财物全部及时上缴单位有关部门的,每次加1分,每人最多加5分。
(七)工作中责任心强、认真细致,及时发现指出工作差错,从而避免出现医疗差错或责任事故的,每次加0.5分,每人最多加2分。
(一)不遵守工作纪律,迟到、早退被投诉处理的,每次扣1分;旷工被投诉处理的,每次扣2分。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每次扣5分。
(三)无故不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学习、活动的,每次扣1分。
(四)对患者及家属的疑问,不能耐心做好解释说明工作,激化矛盾纠纷,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每次酌情扣1-3分。
(五)违法违规开展诊疗活动导致医疗事故或严重医疗纠纷的,每次扣5分。
(六)未执行诊疗规范对患者进行检查检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每次扣2分。
(一)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遣。
(二)医疗服务态度恶劣,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
(三)在临床诊疗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提成、“回扣”,或接受上述人员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在医疗服务活动中索要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财物、“红包”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职务之便协助、串通他人骗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
(六)以个人名义,或者假借单位名义接受利益相关者的捐赠资助。
(七)利用职务之便开单提成;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以谋利为目的,引导患者到院外自费购买药品或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
(八)违反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多计费、多收费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情节严重。
(九)过度诊疗、过度检查,给患者增加不必要的风险和费用负担。
(十)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发生医疗事故。
(十一)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十二)隐匿、伪造或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十三)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
(十四)泄漏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
(十五)未依法依规报告传染病疫情,导致疫情传播流行等严重后果。
(十六)违反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等,造成医院感染暴发、传染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十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规范的情形。